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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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发布人:赵书发 发布时间:2007-11-14 12:23:11

登记依据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一、办事流程 

1、  初审; 

2、  核准。 

二、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以下的(含一千万元)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不含一千万元)超过部分按0.4缴纳; 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的(不含一亿元)、超过部分不再缴纳;执照副本一份10元。 

 

   

一、办事流程 

  1、初审; 

  2、核准。 

二、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股东签字盖章)

   4、公司变更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公司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公司股东变更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和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00/户,增加注册资金(),增加部分与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增加部分按0.8;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副本工本费10/份。 

 

   

一、办事流程 

 1、初审; 

 2、核准。

二、申报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注销申请报告; 

 3、股东大会同意注销的决议; 

 4、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5、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债权债务清理的公告(须在公开发行的日报上刊登) 

 7、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8、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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