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个体工商户登记 |
发布人:赵书发 发布时间:2008-08-18 09:48:23
|
登记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开 业 登 记 一、办事流程 1、初审; 2、核准。 二、申报材料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经营者是流动人口的,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20元/户,副本3元/份。 变 更 登 记 一、办理流程 1、初审; 2、核准。 二、申报材料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含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或书面意见复印件(核对原件);个人经营转为家庭经营(或家庭经营转为个人经营的,提交有关经营者履历表。 个人经营的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三、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10元/户,副本3元/份。 停 业 申 请 一、办事流程 1、初审; 2、核准。 二、申报材料 1、《个体工商户停业申请表》; 2、营业执照。 三、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复 业 申 请 一、办事流程 1、初审; 2、核准。 二、申报材料 1、《个体工商户复业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停业通知书》 三、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歇 业 申 请 一、办事流程 1、初审; 2、核准。 二、申报材料 1、《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申请表》 2、经营者可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印章或公安机关收缴印章的证明; 4、营业执照。 三、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