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监管与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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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监管与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关系
发布人:赵书发 发布时间:2007-08-10 08:52:41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加强合同监管职能,积极支持和服务新农村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之一。《合同法》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三定”方案同时赋予了工商部门“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的职责。当前,工商部门如何做好合同监管工作与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结合点上,做到合同监管执法到位不错位、服务补位不越位。我认为基本的核心是要围绕发展、信用、监管三个方面来推进。 

  一是围绕发展农业订单,开展合同帮扶工程

    订单农业是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的基础,是推动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着力点,工商部门作为法定的合同行政监管部门,支持和扶持订单农业发展责无旁贷。合同作为经济交往中的桥梁与纽带,订单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有市场就有合同,有合同就有订单,有订单就有效益。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充分发挥合同监管职能作用,以订单农业为抓手,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全面推行合同帮扶工程。建立目标考核机制,把合同培训、合同见证、指导签约、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涉农企业参与“守合同、重信用”活动、调解合同纠纷、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为涉农企业融资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等列入考评内容,帮助企业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合同管理人员,使合同监管工作更好地服务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更好地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服务。

  二是围绕建立信用体系,强化合同权威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目前农民合同意识不强、签约不规范、合同履约率低,合同约束力弱化,存在有许多风险的问题,从而导致的订单农业信用度较底。这不仅不利于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更不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求。作为工商部门在强化合同行政指导上应该而且也必将大有可为。一方面要加大《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力度,解决观念问题。随意毁约的关键是合同法制观念淡薄。《合同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法律,且《民法》、《担保法》、《迫卖法》等法律法规与之密切相关,内容博大精深,实践中也不断地出现新的问题。因此,工商部门要不断地创新培训方法,通过以案讲法、新闻媒体、专题讲座等形式,做到学以致用,常学常新。另一方面要把服务订单农业与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结合起来,实施企业信用警示、公示等制度,建设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对不诚信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媒体、报刊等渠道予以公开。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输入良好行为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布。从制度上激励守信企业,制约失信企业,弘扬诚信、推崇守信、营造诚信氛围。 

    三是围绕创新监管形式,打击合同欺诈行为

    执法办案是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应有的题中之义,但目前普遍存在合同办案积极性不高,重点不明,机制不活等问题。第一,首先要解决积极性不高的问题。这其实是“无所作为”情绪的一种表现,在过去基层工商所没有专职的合同管理员,往往是一人兼任多职,专业素质较差,合同案件难以定性,取证难度较大。影响了办案人员积极性。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监管工作不但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可以说,执法办案是合同监管的拳头,不办案就没有权威,有案不办就是失职。第二要明确重点。要严厉查处设置合同陷阱、骗取合同保证金等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坑农害农的制假售假行为;在日常巡查监管中,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格式合同的条款监管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抽查,预防和减少合同违法行为的发生,提高签约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是要解决机制不活的问题。在日常合同监管工作中,不是无案可办,制约办案的根源是机制不活,从而导致了合同监管人员的素质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一方面在考核标准上要进一步完善。不能将合同案件仅仅局限于适用《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所查处的案件。如果是通过合同监管发案,承办案件的人员是合同监管人员,就应纳入合同案件指标考评。在办案经费及奖励上也应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要处理好合同办案与集中办案的关系。集中办案并不等于合同监管人员就不办案,合同监管工作专业性较强,应提倡合同科指导办案、局所联合办案、工商所全员办案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地调动合同监管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充分发挥合同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特长。

 

                  黄陂分局合同科

                    胡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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