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陈春于2007年9月26日,在“武汉市黄陂区武湖祥明家电维修综合商店”及“武汉市黄陂区武湖万家乐超市”各买10寸小画王DS-838A黑白电视机一台,单价为170元/台,收据由“武汉市黄陂区武湖祥明家电维修综合商店”提供,消费者陈春自己填写,消费者陈春将两台电视机填写到此收据上,至2007年11月10日,陈春发现其中一台电视机坏了,便找到“武湖祥明家电维修综合商店”维修至今仍未修好,且该店不承认此电视机是该店售出的那一台,消费者陈春遂于2007年11月20日向“黄陂分局武湖工商所”投诉,要求被申诉人“武汉市黄陂区武湖祥明家电维修综合商店”将该电视机修好。
黄陂分局武湖工商所接到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被申诉人以收据系申诉人偷用并私自填写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黄陂分局武湖工商所认为,被申诉人销售电视不如实开据销售发票,且对发票遗失未申明作废,应承担一定责任,申诉人自填发票,举证不力也有一定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申诉人于2007年12月6日前为申诉人修好该电视机,约定仅收取更换零件费35元,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黄陂分局武湖工商所 易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