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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品非无偿赠与 质量责任不得免除 |
发布人:赵书发 发布时间:2008-01-16 09: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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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黄陂李集的宋珍女士投诉称, 小小赠品,差点毁了这几年时间与婆婆建立的融洽关系。 原来元旦期间,宋女士在“李集梦香美容店”以200元办了张美容卡,该美容店送给宋女士一个电暖手袋,宋女士想婆婆一个人在乡下,总说晚上睡觉冷,正好送给婆婆暖手脚,便让老公回家,将该暖手袋送给婆婆。1月5日星期六,婆婆带信让儿子回家一趟,说媳妇买个“水货暖手袋”骗她。头两天婆婆抱着暖手袋见人就夸媳妇好,村里人都说婆婆有福,可刚用了两天,该暖手袋就坏了。宋女士找到该美容店,店主张某称“你运气不好,别人都没有坏,送给你的又没有要钱”。“难道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可以不管吗?”宋女士带着疑问与烦恼向工商部门投诉。 消费者在美容店消费后,获得商家返还的一定比例的赠品或者奖品,是建立在消费基础上的,商家已经将赠品或者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或服务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或奖品的成本。所以,美容店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经工商人员调解,该美容店免费为宋女士换了一个新暖手袋。 赵书发 周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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