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2日,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集村村民涂女士把自已使用的一款天语DI71款手机因声音小有杂音送到盘龙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修天下手机店”维修,维修人员检查手机后,认为本店能够为其修好,并征得涂女士同意,讲好维修费100元,维修店开出维修单据,让涂女士三天后来拿手机并付维修费。
6月6日涂女土带着钱拿着维修单到维修店来领取手机,结果维修店却拿不出手机,手机被店主弄丢了,修理店同意赔一个同款的手机,但是要交100元修理费,双方就此无法达到共识 ,涂女士电话投诉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指挥中民,指挥中心及时转交黄陂工商分局滠口工商所,滠口工商所工作人员在一小时内到达现场着手调查,工作人员根据调查的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 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经工商人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被申诉人同意更换同款正常使用的手机一部;2、由申诉人保修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