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户外广告登记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备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户外广告登记材料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者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4、户外广告样件。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工作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4)收费标准
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不收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