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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年检公告 |
发布人:赵书发 发布时间:2007-06-12 09: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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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于2006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均须在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参加年检。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咨询网站:武汉红盾信息网 查询网址:www.whhd .gov.cn 特此公告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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